宣布时间:2017-12-22 00:00:00泉源:工商总局商标局点击:0 返回列表
凭证《国务院关于批转生长刷新委等部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工商总局等五部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速推进“五证合一”挂号制度刷新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周全推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民办函〔2017〕84号)等有关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海内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含港澳台申请人)治理商标注册、异议、变换、转让、续展等商标事宜,,,,,,,,应当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实文件。。。。。。。未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实文件的商标申请,,,,,,,,凭证《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商标法实验条例》第十八条,,,,,,,,我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018年1月1日前原身份证实文件继续有用。。。。。。。其他划定稳固。。。。。。。
工商总局商标局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