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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公共点评)
一碗“常家抻面”,,,,,,折射出亲戚间的利益纷争。。。。。。。
非遗传承中,,,,,,与传承人具有支属关系就能虽然获得相关商业标记权益吗????????涉及在先企业字号权的争议又是怎样认定的呢????????让我们一起通过以下这个案例来探讨吧~
案情简介
李某系第21803675号“常家抻”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商标权力人。。。。。。。涉案商标审定使用在第42类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住所署理(旅馆、供膳投止处)等效劳之上,,,,,,注册有用限期至2027年12月20日。。。。。。。山东常家抻面效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家抻面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涉案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涉案商标的申请注册侵占了其在先企业字号权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划定,,,,,,应予无效宣告。。。。。。。
第21803675号“常家抻”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常家抻面公司提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作出了“常家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以下简称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在“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住所署理(旅馆、供膳投止处)”效劳上的注册侵占了常家抻面公司的在先企业字号权,,,,,,并侵占了后者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裁定诉争商标在上述效劳种别上予以无效宣告。。。。。。。李某不平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作废被诉裁定并判令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政讯断,,,,,,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平一审讯断,,,,,,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讯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法官释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划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力,,,,,,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划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划定,,,,,,当事人主张的字号具有一定的市场着名度,,,,,,他人未经允许申请注册与该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泉源爆发混淆,,,,,,当事人以此主张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划定,,,,,,在先使用人主张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争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若是在先使用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而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即可推定其组成“以不正当手段争先注册”。。。。。。。但商标申请人举证证实其没有使用在先使用商标商誉的恶意的除外。。。。。。。在先使用人举证证实其在先商标有一定的一连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
详细到本案中,,,,,,虽然李某主张常家抻面公司工商挂号建设时间晚于其个体工商户挂号建设时间,,,,,,然而,,,,,,凭证常家抻面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实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常光军多年以“常家抻面”的名义从事谋划面馆,,,,,,并获得了多项声誉,,,,,,在谋划地取得了较高的着名度,,,,,,并使“常家抻面”乐成列入“安丘市第三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自己亦被列为“常家抻面”第七代传人。。。。。。。常光军先后谋划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常家抻公司均一连地将“常家抻面”作为其字号及商标使用在“餐馆”效劳上并维持了响应的着名度,,,,,,故常家抻面公司可以承继常光军在先谋划的企业字号所承载的商誉及权力。。。。。。。李某主张其与“常家抻面”的另一传承人常光义为支属关系,,,,,,有权申请使用诉争商标。。。。。。。
首先,,,,,,常光义虽同为“常家抻面”传承人且亦谋划个体工商户“安丘市常家抻面馆”,,,,,,但并不可仅以此证实常家抻公司提交的“常家抻面”获得的声誉系与常光义及其个体工商户有关,,,,,,而与常光军及其谋划的个体工商户无关,,,,,,尤其是关于在其个体工商户建设之前所获得的声誉。。。。。。。故该事实并不可否定常光军通过多年谋划所建设的在先企业字号及上权力。。。。。。。
其次,,,,,,李某虽与常家抻面的另一传承人常光义具有支属关系,,,,,,但并无证据证实其系常家抻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仅与传承人具有支属关系,,,,,,并不当然对传承武艺所涉的商标或字号等权益就享有权力。。。。。。。因此,,,,,,其相关主张及理由不可建设。。。。。。。
李某与常家抻公司同处于山东省安丘市,,,,,,李某对常家抻面公司的“常家抻面”字号在“餐馆”效劳上的着名度理应知晓。。。。。。。诉争商标“常家抻”与常家抻面公司的“常家抻面”字号及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上基内情同,,,,,,诉争商标在“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住所署理(旅馆、供膳投止处)”效劳上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效劳泉源爆发混淆误认,,,,,,损害了常家抻面公司就其字号享有的在先权益,,,,,,同时亦组成以不正当手段争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因此,,,,,,诉争商标在“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住所署理(旅馆、供膳投止处)”效劳上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划定。。。。。。。
典范意义
本案争议系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爆发的企业字号及商标权力纠纷。。。。。。。案件所涉“常家抻面”为纳入外地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古板武艺,,,,,,凭证客观事实与执法划定厘清所涉商业标记的权力归属,,,,,,关于古板武艺传承人、消耗者以致对古板武艺的保唬唬唬唬护都具有主要意义。。。。。。。
本案通过证据梳理与归纳,,,,,,在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执法划定作出明确认定,,,,,,首先,,,,,,在先企业字号权并不以工商挂号的建设时间为唯一判断标准。。。。。。。在有证据批注在先字号权的谋划者一连谋划有用使用争议所涉的企业字号的,,,,,,由该谋划运动所爆发的附着于前述字号的权力可以由谋划者继续享有。。。。。。。
其次,,,,,,与传承人具有的支属关系并非可以获得相关商业标记权益的虽然依据。。。。。。。商业标记所承载的权益与所涉谋划运动细密关联,,,,,,并非“从天而降”或“一劳永逸”。。。。。。。某一主体是否具有相关权力,,,,,,仍应通过详细的谋划使用证据举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