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普利茅斯公司与被上诉人遐想(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遐想北京公司)损害盘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裁定:作废一审裁定,,,,,指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被诉侵权产品上贴附有商品商标的,,,,,可以起源认定该商品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系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在有关侵权诉讼中,,,,,可以成为与案件纠纷具有现实关联的被告。。。。。。
普利茅斯公司是一家建设于美国的手机游戏开发公司,,,,,于2012年推出了“Tap the Frog”手机游戏,,,,,普利茅斯公司以为遐想北京公司自2015年8月31日起未经其允许,,,,,在生产、销售的手机上预装“Tap the Frog”游戏,,,,,损害了普利茅斯公司的复制权、刊行权,,,,,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遐想北京公司阻止损害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一审法院以为,,,,,普利茅斯公司提交的被诉侵权手机外包装上标注“Manufactured for Lenovo PC HK Limited”,,,,,电池上标注“遐想移动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均未体现遐想北京公司的名称。。。。。。别的,,,,,普利茅斯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证据亦不可体现被诉侵权手机与遐想北京公司有直接关联,,,,,因而普利茅斯公司提交的证据缺乏以证实被诉侵权手机是由遐想北京公司所制造或销售,,,,,进而不可证实涉案软件的侵权人为遐想北京公司。。。。。。虽然遐想北京公司是“Lenovo”商标的持有人,,,,,但普利茅斯公司提交的证据缺乏以证实遐想北京公司为侵权人,,,,,遐想北京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普利茅斯公司对遐想北京公司的起诉。。。。。。
普利茅斯公司不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以为,,,,,该案涉及被告是否适格的审查标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划定,,,,,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必需有明确的被告,,,,,这里“明确的被告”在执法上的要求是,,,,,人民法院可以凭证原告的起诉将被告特定化,,,,,包括两层寄义,,,,,第一,,,,,被告主体必需明确,,,,,若是是自然人的,,,,,必需确定其姓名、性别、年岁、住所等身份基本信息;;;;;;;;若是是法人、不法人组织的,,,,,必需明确其名称、住所等主体基本信息。。。。。。第二,,,,,被告可能肩负民事责任,,,,,即原告应当提交起源证据证实关于其提出的详细诉讼请求,,,,,被告可能肩负民事责任。。。。。。不然,,,,,起诉的目的就会落空,,,,,诉讼也就无法举行。。。。。。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人民法院支持,,,,,被告是否应肩负民事责任,,,,,并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须要条件。。。。。。简言之,,,,,关于起诉条件的审查,,,,,被告是否“适格”,,,,,仅需要审查原告是否提供了被告与所争议的执法关系具有关联性的起源证据,,,,,而不应以经由实体审理程序才华判断的、被告最终是否系争议的执法关系中的义务主体或责任主体作为判断依据。。。。。。
本案中,,,,,普利茅斯公司提交的被诉侵权手机包装及手机上均有“Lenovo”商标,,,,,遐想北京公司认可其系“Lenovo”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普利茅斯公司在本案起诉时,,,,,一方面提供了遐想北京公司的名称、住所,,,,,确定了遐想北京公司的主体身份;;;;;;;;另一方面,,,,,提交了被诉侵权产品上载有遐想北京公司注册商标的起源证据,,,,,用以证实遐想北京公司可能实验了被诉侵权行为。。。。。。
由于被诉侵权产品上贴附有商品商标,,,,,可以起源认定该商品商标的专用权人系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在有关侵权诉讼中,,,,,可以成为与案件纠纷具有现实关联的被告。。。。。。故,,,,,应当认定遐想北京公司系本案适格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