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商业商行获准注册了第25515429号“Maviret”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后第三人某公司向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宣告诉争商标无效的申请。。。。。。
第25515429号“Maviret”商标
2019年12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原告在多类商品及效劳上注册了五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graboplast”、“joon”、“Amtrust”、“翻阅”、“Skytap”、“herbol”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商号及标知趣同或相近的商标。。。。。。
诉争商标“Maviret”与第三人在先“MAVIRET”商标相同,,,,,,且原告亦未提交诉争商标标识系其自力创作完成的证据。。。。。。原告作为一家商业商行,,,,,,对相关联行业内的商号或标识理应知晓,,,,,,其上述注册申请的行为已凌驾正常的生产谋划需要,,,,,,具有显着的复制、剽窃及摹仿他人在先商标、商号的居心,,,,,,该种行为不但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泉源爆发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治理秩序,,,,,,并有损于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
故诉争商标的注册已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划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2019年12月10日,,,,,,原告与第三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配合提交了商标转让申请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2月24日出具《商标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2020年3月13日,,,,,,诉争商标转让通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讯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执法剖析
本院以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是否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该条款涉及的是公共利益与商标注册秩序、治理秩序,,,,,,避免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商标牟利的行为。。。。。。
凭证本案证据可知,,,,,,原告在多类商品上注册50余件商标等事实,,,,,,各方均无异议。。。。。。同时诉争商标与第三人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在先“MAVIRET”商标相同,,,,,,原告亦未提交诉争商标标识系其自力创作完成的证据,,,,,,其行为难谓其正当。。。。。。
虽然诉争商标现已转让至第三人名下,,,,,,但不可改变诉争商标注册的恶意性。。。。。。据此,,,,,,可以认定本案原告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治理秩序,,,,,,并有损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忠实信用原则。。。。。。诉争商标的注册已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诱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诉争商标在被诉决议作出时已经提出转让申请,,,,,,并不影响被诉决议认定,,,,,,也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法官说
凌驾使用需求之外囤积商标、以销售或转让为目的注册商标,,,,,,不但会对商标注册秩序爆发攻击,,,,,,亦会影响有正当注册需求的市场主体依法注册商标,,,,,,增添其注册商标的本钱,,,,,,损害不特定大都商标申请人的利益。。。。。。大宗恶意申请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权力标识、着名人物姓名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极易引发商标异议、商标争议以致行政诉讼,,,,,,会消耗名贵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造成严重的社会资源铺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纵然恶意商标申请人将商标转让给他人,,,,,,也不可因此将申请恶意商标的行为正当化。。。。。。